壓力容器PED認證2014/68/EU
97/23/EEC指1997年由歐洲共同體(EC-European Community)即現在的歐盟(EU-EUROPEAN UNION)所共同立法通過的第23號指令,于1997年被歐洲國會和歐洲委員會采用,1999年11月29日開始強制執行。2014年6月,歐盟頒布了最新的承壓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2014/68/EU, 新指令于2016年7月19日強制執行,取代老指令97/23/EC。PED指令適用于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5bar的承壓設備和成套設備的設計、制造和合格評估。
PED基本安全要求:
1. 安全
2. 從設計、生產、測試方面滿足ESR(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基本安全需求
3. 符合適當的評估程序
4. 粘貼CE標志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承壓設備等級劃分:
根據PED附錄II的規定,承壓設備可以分為I, II, III和IV四個合格評估等級。制造商需根據以下信息進行判定:
1. 設備的類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壓力附件(如閥門、壓力計等)、安全附件(如安全閥、爆破片等);
2. 流體狀態:氣體或液體。
3. 流體組別:第1組為危險性流體(易燃、易爆、有毒和高氧化性),第2組為非危險性流體。
4. 設備最高設計壓力PS和體積V或口徑DN。
5. 設備最高工作溫度TS。
根據以上參數由PED指令的 ANNEX Ⅱ 中的9個表格對承壓設備進行PED類別劃分。
承壓設備等級:Ⅰ,Ⅱ,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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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 |
蒸汽鍋爐 |
管道 |
||||||
介質 |
氣體 |
流體 |
- |
氣體 |
流體 |
||||
流體群組 |
1 |
2 |
1 |
2 |
- |
1 |
2 |
1 |
2 |
表格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I-IV類設備評估模式的選擇:
風險等級 |
批量生產 |
單件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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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規檢驗 |
質量保證 |
常規檢驗 |
質量保證 |
|
I |
A |
A |
A |
A |
II |
A1 |
D1或E1 |
A1 |
D1或E1 |
III |
B+C1 |
B+E或H |
B1+F |
B1+D或H |
IV |
B+F |
B+D或H1 |
G |
H1 |
承壓設備材質認證 EN 10204 type 3.1/3.2
對于II~IV類的承壓設備,其主要承壓部件材質需滿足EN 10204的要求,壓力設備制造商必須通過向材料制造商索要保證其可追溯性的符合性聲明:
EN 10204-3.1證書:材質制造商通過了PED 4.3體系認證后,可自行簽發3.1型檢驗文件。
EN 10204-3.2證書:授權檢驗機構對一批材質進行抽查檢驗,并且工廠執行了可追溯性步驟,提供了相應符合要求的檢驗文件,即可出具3.2型檢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