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指令簡介
各個歐盟成員國為了保證其境內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設計與施工上不對人、家畜、財產的安全構成威脅,同時為維護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采用CPR法規來協調建筑產品標準。CPD不僅關系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關系到健康、使用壽命、節約能源、環境保護、經濟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2011年3月,歐盟頒布了新的建筑產品法規RETULATION(EU)No 305/2011,于2013年7月進入強制執行,取代了舊的CPD指令89/106/EEC。
CPR法規的范圍
“建筑產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內的任何產品,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例如火災探測和火警系統,建筑五金件,瓷磚,建筑用玻璃纖維,地板,壁爐,等等。
建筑產品的基本要求
建筑產品必須適用于符合其預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個工程和工程的各獨立部分,同時要考慮到經濟型。工程必須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規條件下滿足這些要求。這些要求必須在經濟合理的使用壽命內得到滿足。
1. 機械阻力和穩定性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其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可能承受的荷載不會導致下列事故的發生:
2 工程整體或部分倒塌
2 變形嚴重到不允許的程度
2 承載結構嚴重變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設備遭到損壞
2 事故造成的損壞與初衷不相稱
2.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在突發火災時:
2 使結構承載能力維持一段特定的時間
2 使工程范圍內火,煙的產生與蔓延受到限制
2 使火勢向鄰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2 使人員能逃離該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營救
2 使救援人員的安全得到考慮
3. 衛生、健康與環境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保證其不對工程范圍內的人員或鄰里的衛生和健康構成威脅,尤其不能發生下列情況:
2 釋放有毒氣體
2 空氣中出現有害微粒或氣體
2 釋放有害輻射
2 對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2 對廢水,煙,廢物或廢液清除不當
2 工程各部分或其內表面出現潮濕
4.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過程中出現諸如滑移、跌路、碰撞、觸電、爆炸受傷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險。
5. 噪音防護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工程范圍內的人員及附近居民能察覺出來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們的健康不受威脅并能讓他們在令人滿意的環境中睡眠、休息和工作。
6. 節能和保溫
根據當地氣候條件以及人員情況,建筑工程及供暖、制冷、通風裝置必須在設計和施工上保證使用盡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產品認證模式
根據第三方機構參與程度劃分:
System 1+ product certification comprising the issuing of a certificate of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 with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duct-type,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and audit testing by a notified product certification body
1+類:產品型式測試,工廠及FPC檢驗,持續監督和檢驗。
System 1 product certification comprising the issuing of a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 with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duct-type and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by a notified product certification body
1類:產品型式測試,工廠及FPC檢驗,持續監督
System 2+ 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certification with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by a notified 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certification body
2+類:工廠及FPC檢驗,持續監督
System 3 determination of product type by a notified testing laboratory
3類:產品型式測試
System 4 manufacturer’s tasks only.
4類:制造商產品型式測試